菲律賓最高法院近日作出一項重要裁決,明確指出警方在執行搜查時,搜查令必須具體且準確地標明搜查地點,否則將被視為無效。
這一裁決由大法官馬維克·裡昂恩(Marvic M.V.F. Leonen)撰寫判詞,並以此宣布對一宗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當事人恩裡奎茲(Lucky Enriquez)無罪。
據了解,該案件源於2017年菲律賓緝毒署的一次行動。在這次行動中,警方依據一份搜查令突襲了恩裡奎茲的住所,並查獲疑似毒品和相關用具。
然而,最高法院指出,該搜查令中對地址的描述僅為“奎松市賓耶涵描籠涯NIA路非法佔地者聚居地”,這樣的描述過於模糊,無法滿足憲法對搜查令“明確描述”的要求。
法院的判決顯示,緝毒署探員根據一名線人的指引,未敲門或表明身份便闖入恩裡奎茲的住所。當時房門未上鎖,探員直接進入並搜查,隨後拘捕了恩裡奎茲並查獲幾袋毒品。
儘管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此前均判定恩裡奎茲有罪,但最高法院最終以搜查令無效為由推翻了這些裁決。
最高法院強調,憲法明確要求搜查令必須具體說明需被搜查的地點及扣押的對象,以防止執法機構濫用權力。
此次案件中的搜查令因描述“過於籠統”,實質上等同於“通用搜查令”,而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被嚴格禁止的。
此外,法院還指出,緝毒署探員在執行搜查令時,違反了《法院規則》第126條第7及第8節的相關規定。依據法律,探員只有在遭拒絕進入時方可強行進入,同時搜查過程必須在住所合法居住者或附近兩名居民的見證下進行。
然而,在此次案件中,恩裡奎茲作為合法居住者,未被允許參與或見證搜查過程。
這一裁決為公眾提供了明確指引:在搜查令無效或執行程序不當的情況下,民眾有權拒絕警方入室搜查。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僅維護了個人權利,也進一步規範了執法程序,確保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