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永續合約”?
正如ICO概念源自IPO一樣,永續合約並非幣圈的獨創造物,其同樣脫胎於資本市場中常見的一種傳統投資工具/金融衍生品——期貨合約。
傳統意義上的期貨合約指的是: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通過簽訂標準化合約,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或金融資產。
期貨合約投機獲利的邏輯也很簡單:由於期貨合約不是當下馬上完成的交易,而是規定在未來某個時間進行交割,那麼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己對期貨合約約定的交易標的的市場價格走勢的判斷,通過低買高賣或高買低賣期貨合約,來賺取差價。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預計1斤大米的價格將在未來3個月內從10塊上漲至12塊,那麼小明在當下用10塊買入3個月後購買1斤大米的期貨合約,如果1斤大米的價格如小明預料到的一樣漲價至12元,那麼小明只需要將期貨賣出,即可獲利2元。
了解了期貨合約,也就不難理解幣圈的永續合約,只是把所交易的對象換成BTC、ETH等加密貨幣而已。
我們同樣通過舉例來說明永續合約的玩法和投機獲利邏輯。
假設小明在川建國同志勝選前就精準預料到加密市場牛市的來臨,用70,000美元/USDT的價格,在支援永續合約玩法的某平台上購買了100天后到期(結算)1枚BTC的期貨合約,此時表明小明持了一份“在100天后以70,000美元/USDT買進1枚BTC”的證明。
100天后,川建國同志如期勝選,發布大量利好加密市場的政策,1枚BTC的價格漲到100,000美元,那麼小明拿著這個期貨合約(平倉)即可獲利30,000美元。
永續合約構成開設賭場罪嗎?
說實話,這個問題已經有大量的同行律師進行了充分的分析,一家之言認為,幣圈的永續合約玩法從理論上看,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存在爭議,但實踐中針對開展此類業務的主體定罪處罰可能性高,該種業務屬高危紅線業務。
下面我們就從司法實踐角度為大家分析一二。
(一)永續合約業務兼具“射幸”與“金融”屬性,如體量較大可能危及多種法益
首先,永續合約也好,期貨合約也罷,本質上都是一種投資工具、一種金融衍生品,具有兩種顯著特徵:(1)高槓桿。颯姐團隊觀察大部分市面上支援永續合約玩法的平台,基本都支援都支援百倍以上的槓桿,充分拿捏了用戶“以小博大”的“賭徒心理”突出一個刺激;(2)無需實物資產交易。大部分平台用戶的交易標的是某種加密資產的現貨價格,並不需要用戶實際該加密資產即可進行交易。因此,永續合約本身的金融屬性極強。
其次,永續合約玩法“射幸”屬性非常強,漲or跌這兩種可能性的實現,幾乎完全依賴於未來某個不確定事件的發生。有法律常識的夥伴們可能對“射幸合同”略知一二(例如,例如,保險合同就是典型的射幸合同,被保險人是否能夠獲得保險金的支付,完全取決於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考慮到射幸合同更容易引發公眾投機心理,有時甚至可能涉及賭博等行為的發生。
基於此,中國民法典中增加關於射幸合同的專門章節,明確其定義、種類、成立和效力等基本法律問題,為射幸合同的合法運行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針對射幸合同的特殊性,法律應當設置合理的風險控制和消費者保護機制,防止射幸合同被濫用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和社會秩序混亂。
以近期披露的某平台為例,被告人雷某(主犯)組建的商務團隊發展多層級代理和用戶,直接或通過他人發展下級代理1萬餘人,截至案發,平台共有合約交易用戶27萬餘人,其中活躍用戶6萬餘人。平台通過在用戶提現、投注過程中收取手續費以及強制平倉、對賭獲利,累計獲得淨利潤 54797677 USDT(摺合人民幣約 3 億餘元)。如此體量的規模,實際上已經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甚至在特殊情況下,不排除發生極端事件的可能性(此處我們就不再展開說了)。
因此,如體量較大可能危及多種法益,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二)未持牌從事“場外期貨交易”,特定情況下也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期貨交易與賭博的區分長期以來在理論界、實務界都有諸多探討,長期以來都不乏被濫用為賭博工具的案例。目前,非法期貨投資交易平台是否能定性為開設賭場罪,一般需要看個案的具體情況,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的公開案例不多,但確實存在。
首先需要明確,中國對於金融產品採取嚴監管的措施,期貨交易需在特定場所進行。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其次,對於期貨衍生品場外交易,需在中國期貨業協會進行備案(持牌)。場外衍生品交易目前主要在證券公司櫃檯衍生品市場、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櫃檯衍生品市場開展。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的《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風險管理子公司受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監管,期貨公司的子公司經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方可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
實踐中,未持牌從事“場外期貨交易”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存在非法經營罪風險,如果存在非法場外or空盤對敲對賭,則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詐騙罪等多種罪名。
典型的案例參考最高院指導案例146號:陳慶豪、陳淑娟、趙延海開設賭場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以“二元期權”交易的名義,在法定期貨交易場所之外利用互聯網招攬“投資者”,以未來某段時間外匯品種的價格走勢為交易對象,按照“買漲”“買跌”確定盈虧,買對漲跌方向的“投資者”得利,買錯的本金歸網站(莊家)所有,盈虧結果不與價格實際漲跌幅度掛鈎的,本質是“押大小、賭輸贏”,是披著期權交易外衣的賭博行為。對相關網站應當認定為賭博網站。
我們認為,從最高院判例來看,幣圈“永續合約”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應當重點考慮其運營機制,是更貼近傳統期貨特有的交易機制來進行運營,還是更加貼近純博彩投機機制,如屬前者則不應以開設賭場罪對其定罪處罰。
市場上常見的永續合約玩法中,用戶一般在買入後可以根據加密貨幣的行情漲跌,隨時選擇平倉賣出,平倉價和選定交易時間均可能影響用戶的盈虧。總體而言“永續合約”並不能簡單的被評價為一種“押大小、賭漲跌”的簡單賭博行為,其要求參與者們用戶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通過合理研判分析來選擇買賣策略,這與其他常見的“九分天註定”的純機率類開設賭場行為存在顯著的區別,與其說其是“賭”不如說其是“博”,這二者之間其實存在不小的差別,社會危害性也相差甚遠,簡單粗暴的以開設賭場罪對其定罪處罰,我不予認同。
寫在最後
雖然並不認可近期的幾個判例,但無法忽視的一個現實是,定罪上的爭議不能改變永續合約業務本身在我國的高危屬性,其潛在的風險包括而不限於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同時,也切勿變相開展永續合約業務,夥伴們一定要多加註意,切勿踩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