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的進程中,越來越多人提出了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那些被誘騙或綁架到緬北的人員,為什麼會被稱為“涉詐人員”?他們真的是受害者,還是已經成為了犯罪的實施者?在法律層面上,他們的罪責又該如何界定?
我們還是簡要回溯一下過去一個多月的電詐打擊成果。
2月20日,首批200名緬甸妙瓦底中國籍涉詐嫌犯已陸續押解回國!並且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緬甸還將繼續向泰方移交約7000名電詐園區人員。
3月7日,我國正式宣布:臨近邊境的緬北電詐園區已全部清除,中國、泰國、緬甸、寮國四國正合力對泰緬邊境地區的電詐進行集中打擊。
第一批200名緬甸妙瓦底的中國籍涉詐人員已經被陸續送回國。隨著中國、泰國、緬甸和寮國四國聯合打擊的力度逐步加大,緬北的電詐園區幾乎已經清除。然而,隨著行動的深入,關於“涉詐人員”到底是受害者還是犯罪者,成為了一個亟待解答的問題。
仔細分析發現,緬北電詐園區中,大多數人並非自願參與其中。95%的人其實是被“高薪”誘騙過去的,或者是由於各種困境——如負債、賭博等——想去那邊碰碰運氣,尋找機會。然而,到了那兒後,這時候就產生了兩種情況:
第一種:“豬仔”沒有出單,想要回國卻無能為力
對於這種沒有價值的“豬仔”,對於園區而言,這些無法創造價值的人成為了 “累贅”或者“虧本”了!
各種園區面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不太一樣,有的園區可能要找當事人家裡要錢,他們把這個錢當成是“住宿費”,也就是你娃跑我這裡來,又吃又喝,不結賬不準走,具體金額是可以商量的。一般可能開口就要50萬,不給就挨電棍。如果你能證明你家確實給不了這麼多,那價格是可以談的。
這時候有個神奇的職業,比如著名的“龍哥”,也就是反電詐電影《孤注一擲》的幕後指導,他在那邊有關係,可以從中協調。比如龍哥跟園區說清楚,這小子很窮,最多隻能出五萬,園區那邊一看五萬到頭了,五萬也比一毛錢都沒強,這事也就定下來,龍哥再包車去那邊把人接回來。
從人員解救的角度來說,他們確實有功勞,沒他們,不知道有多少家庭會遭殃。他們的工作流程,他們先花錢在克倫武裝那裡繳納一部分費用作為“調解牌照”。交了這個錢,就可以出入克倫武裝控制的園區,園區也不會隨便為難這些有“牌照”的人。
這些中間人通過展示家屬破敗的房屋,或者其他資訊,讓園區那邊相信家屬確實沒錢,園區那邊確認榨不出來,也就放棄了,能交多少算多少。
第二種:更多的是第二種情況,成功“出單”,參與詐騙,變成施害者
這裡先排除一種情況,那就是那種屬於自願到緬北從事詐騙工作的無恥之徒,對於這種人,那毫無疑問,他們就是十惡不赦的罪犯。我們這裡只探討哪些被迫從事詐騙的人。
相較於那些無法出單的人,更多的人則 “成功出單”。所謂 “成功出單”,就是成功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了他人的錢財。
而這種行為,毫無疑問已經構成了違法犯罪。即便他們同樣是被欺騙、綁架至園區,失去人身自由,在遭受各種折磨與逼迫的情況下參與詐騙,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他們已然成為了電詐犯罪的施害者。所以,當他們被從園區 “解救” 回來時,基本都會被戴上手銬,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制裁,該拘留拘留,該判刑判刑。
不過,我們也不能忽視,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最初確實也是東南亞犯罪鏈條的受害者。他們懷揣著對美好生活的憧憬,卻不幸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失去自由,在園區內遭受非人的折磨,被迫從事詐騙活動。
這就引發了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對於這類人,他們究竟有沒有罪?從法律層面講,他們實施了詐騙行為,觸犯了法律,理應受到制裁。
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對詐騙人員是有明確的量刑標準的: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詐騙金額一旦達到一定數額,即構成刑事犯罪。目前的標準是3000元起構成刑事犯罪,50萬元以上屬"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判無期甚至死刑。
但是,問題在於:當這些人在完全不自由的狀態下實施詐騙時,是否應當按傳統的法律標準來審判他們?比如,如果一個人被逼迫欺詐5萬元,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衡量這些人是否為“受害者”?
現實情況是,緬北電詐園區普遍存在“洗腦”和“威脅”等手段,許多證據因此無法完整呈現。電詐園區的監控設備往往被銷毀,證人不敢作證,導致案件中的證據鏈往往嚴重缺失。這些情況,遣返回國的詐騙犯都會傾向於說自己是無辜的,所以你會發現95%的涉詐人員都是“無辜的”!
總結一下,電信詐騙問題的複雜性不言而喻,涉及到法律、道德、人性等多個層面。雖然這些從園區“解救”回來的人員大多數是受害者,但一旦他們參與了詐騙活動,他們就成為了施害者。如何在法律上處理這些複雜的案件,平衡他們的受害者身份與實施犯罪行為之間的矛盾,將是司法機關面臨的一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