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婆羅洲郵報》報道,一名28歲的男子因使用手機參與線上賭博活動,被古晉地方法院判處罰款1萬馬來西亞林吉特(約合2130美元)。若不繳納罰款,該男子將面臨六個月監禁。
被告 Tiruparen K. Perumal 承認違反 1953 年《公共賭場法》第 4B(a) 條的指控後,地方法官 Mason Jaro Lenya Barayan 宣讀了判決。該條款規定,每台涉案遊戲機將被處以 10,000 至 100,000 馬來西亞林吉特的罰款,最高可判處 5 年監禁。
當時警方突襲了位於哥打聖淘沙七哩的一家咖啡館。警方根據情報,懷疑該場所存在非法賭博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馬來西亞法律,如果手機用於管理或促進賭博活動,則可以歸類為“遊戲機”。
本案中,被告疑似為一家線上賭博網站提供信用充值服務。專家對該手機的分析證實,該手機曾被用於賭博信用交易,支援了檢方的指控。
Tiruparen 的辯護律師是 Russell Lim。控方認為,手機作為操作過程中使用的設備,符合賭博機的法律定義,因此應處以最低刑罰。該判決凸顯了執法部門為遏制日益增長的移動賭博趨勢所做出的持續努力。